关于连州市浦东石场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调查报告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安监局二处肖辉勇副处长、执法监察总队石宏韬主任科员、专家王高工、清远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谭谷兴、主任科员龙彦武和连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吴少剑、矿山股程晓剑一行到连州市浦东石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抽出式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标准,局部通风未完善,存在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连)安监责改〔2018〕矿- 95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连)安监现决〔2018〕矿- 10号),责令其暂时停止生产。
2018年9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连州市浦东石场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连安监立〔2018〕41号 )
一、企业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188090187613F),企业名称:连州市浦东石场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连州市大路边镇浦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常岭;成立日期:2014年1月20日 ;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硅灰石开采、销售;发证时间:2017年9月11日。
2.《采矿许可证》编号是C4418002009937120005920,开采矿种是硅灰石,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年生产规模3万立方米,矿区面积0.1338平方公里,有效期2014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是粤FM安许证字[2016]Rb152Ⅲ1,主要负责人是李常岭,许可范围是地下硅灰石开采,有效期是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现场检查,连州市浦东石场有限公司抽出式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标准,局部通风未完善,存在安全隐患。针对上述情况,连州市安全监管局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三、调查询问情况
2018年9月20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矿口负责人成林辉、欧阳标了解核实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包括调取连州市浦东石场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及资料。
四、主要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1份、采矿许可证1份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法律主体);
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3、询问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五、违法事实认定
违法事实:抽出式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标准,局部通风未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六、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
连州市浦东石场有限公司抽出式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标准,局部通风未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特此报告。
调查人:潘俊斌、程晓剑、杜航